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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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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家事專科,所以承辦了不少的離婚案件,或也蠻常遇到詢問離婚的事情,基本上都要跟當事人解釋法律有關離婚的規定,所以就離婚方式有幾種,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由上面的法條可以知道,離婚的方式有兩願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和裁判離婚,當然兩願離婚是最快的,如果沒辦法離婚又不想爭論那麼多是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但真的沒辦法走到最後一步就是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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