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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詢問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事情,大部分的情況是臥病在床已經認不出任何人或者因為心智障礙被騙簽立合約的家屬來詢問,那兩者個差別最主要在人的狀況,都會經由專業醫師為鑑定,法院在依照專業醫生鑑定結果來認定,以下簡單就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的主要差別介紹如下
民法
第 14 條第1項(監護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 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第 15-1 條第1項(輔助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 由上面法條可知
- 受「監護宣告」的人要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白話來說就是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EX 嚴重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植物人)
- 受「輔助宣告」的人要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白話來說就是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EX 輕度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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