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申請表v2
肇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肇事地點
1.臺中市 區
2.國道 號(或 快速公路) 公里 公尺 向
當事人
姓 名
年齡
性別
身分證字號
駕駛車輛種類及車號
聯絡地址及電話
對方當事人
姓 名
駕駛車輛種類及車號
姓 名
駕駛車輛種類及車號
申 請 人
姓名: 簽章
與當事人關係
□本人 □繼承人
□車主 □法定代理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年月日
現場處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 分隊(派出所)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公路警察大隊 分隊
傷 亡 情 形
□死亡 □受傷 □無
是否已在
司法審理中
□是 □否
注意事項:
- 鑑定規費每案新台幣3,000元,請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納,受款人:臺中市政府。
- 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 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法定代理人 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 申請要件為事故發生地在本市轄區內,且肇事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並經警察機關處理, 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不受理案件如背面說明。
- 準備提出刑事告訴或已在司法機關審理中刑事案件,請勿申請鑑定,應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已申請鑑定尚未完成鑑定以前,如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依規定本會必須停止辦理鑑定。
- 申請人可到會或郵寄辦理申請。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