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多久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人失蹤了一直不出現,那因為失蹤的人導致有些權利沒辦法行駛怎麼辦,就只能聲請死亡宣告,民法如何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部落格:https://beardear.pixnet.net/blog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