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構成恐嚇罪?要有惡害通知啦」
 
最近筆者常被問的問題是恐嚇,那怎樣會構成恐嚇的前提是要有惡害通知,報警 上法院之類的那是正當行使權力,沒有恐嚇的問題,實務見解
介紹如下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字第751號裁判
日期:民國52年04月17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
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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