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曾經介紹「民眾在警察臨檢或盤查時,可否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而這幾天的新聞「彰化少年被當逃逸外勞誤抓」就出現這樣的問題,而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等情事有意見,可以怎麼做?,而關於此部分的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由警察職權刑事法第29條,可以知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得請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而且如果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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