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時事新聞,有關高中生的命案討論度非常高,其中尤其是結婚的部分,而我國民法結婚的規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施行,那現行法結婚成立的要件是什麼,簡單介紹如下
登記婚(現行法)
民法第982條(民國97年5月23日施行)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實務見解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於97年5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982條所明定。又所謂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結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結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又證人在結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當事人結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結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僅欲結婚之一方,持結婚證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結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結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結婚之效力。
由民法第982條及實務見解,可知結婚成立的要件如下
- 1.雙方當事人有結婚的真意
- 2.書面為之。
- 3.兩名證人
- 4.證人需對雙方當事人結婚之協議在場見聞,或知悉當事人間有結婚之協議
- 5.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儀式婚(舊法)
民法第982條(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