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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故意也會構成詐欺犯罪」
 
 

 
 
刑法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實務見解

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間接故意),所謂「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應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現今金融帳戶之申請甚為簡易方便,亦無信用問題,一般人如有使用帳戶之需要,大可自行開戶,衡情自無需將錢存入他人帳戶使用之理,如非供作犯罪出入之帳戶或其他不法目的,應無隱匿自己名義而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且銀行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乃一般人在日常生活經驗所俱知之常識,故如非欲利用「假人頭」之手法,作不法之勾當,豈須借用他人之銀行帳戶?被告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而該等詐欺集團成員果然據以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出入帳戶,足見被告有容認不法之徒利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堪以認定。

KK律師簡單說明就是法律上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所以通常涉及提供金融卡等,雖非直接故意,但是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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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K.K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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