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罷免民意代表市長立委議員鄉長代表等.jpg

 


 

「如何罷免民意代表?(市長立委議員鄉長代表等)」
 
時事新聞-台灣這段期間,連續幾個月都有選舉罷免的投票,而新聞報導只會報導門檻為為何,就是直接列出罷免成功的票數,並不會大概的說明,實際上在罷免之前還會有連署的過程,因為法規不可能讓一個人提議罷免就要進行罷免投票,否則將會浪費國家資源,所以一定要有相當的民意基礎之下,才會啟動罷免的投票,那有罷免如何罷免民意代表(包含市長立委議員鄉長代表等)所依據的規定在哪裡呢?KK律師就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的相關規定,介紹如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76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第77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第78條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
第90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從上面KK律師簡單說明就是要同意>不同意,而且要達1/4以上的人同意才行。
 

 

 

律師推薦.jpg

柯毓榮律師QR.jpg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arrow
arrow

    柯毓榮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