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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支票請求權時效?追索權時效?」
 
支票是一般人平常作為交易使用,而本票通常是作擔保,如果無法兌現的話,或者到時候沒有辦法拿回借款,一般人都作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那支票或本票的權利的行使,也有時間的規定,否則到時候就要另外提出訴訟,來跟對方要錢,KK律師以下就對台灣票據法關於請求權時效及追索權時效的規定,介紹如下:
 
 

 
 
票據法

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從上面KK律師簡單說明支票跟本票時效計算不一樣,記得不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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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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