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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寧靜,居住安寧權」
鄰居每天半夜吵吵鬧鬧,或者是大小聲,移東西,有沒有實務見解可以依據,簡單介紹如下:
實務見解
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可資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
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
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需要符合
1.於他人居住區域
2.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
3.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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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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