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還我寧靜居住安寧權.jpg

 


 

「還我寧靜,居住安寧權」
 
鄰居每天半夜吵吵鬧鬧,或者是大小聲,移東西,有沒有實務見解可以依據,簡單介紹如下:
 

 

實務見解

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可資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
 
 

 

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 

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需要符合

1.於他人居住區域

2.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

3.情節重大


 

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依下列方式聯絡

連絡電話: 0933-824781

LINE ID : nisson123

EMAIL:  curitislawyer@gmail.com

柯毓榮律師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柯毓榮律師 的頭像
    柯毓榮律師

    法律-柯毓榮律師

    柯毓榮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