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吵鬧鬧?到底噪音歸誰管?」
日常生活中難免有些聲音會造成困擾,但是什麼情況是噪音呢?是歸噪音管制法管?還是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 ,簡單介紹如下:
噪音管制法規定
第3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第6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由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可以知道如果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聲音,就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反面解釋就是說,如果具有持續性或易測量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就是歸噪音管制法管。(柯毓榮律師)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