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吵鬧鬧?到底噪音歸誰管?」

日常生活中難免有些聲音會造成困擾,但是什麼情況是噪音呢?是歸噪音管制法管?還是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 ,簡單介紹如下:

 

噪音管制法規定

第3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第6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由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可以知道如果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聲音,就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反面解釋就是說,如果具有持續性或易測量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就是歸噪音管制法管。(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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