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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就要嗎?誰可以繼承遺產?」

爭產幾乎天天上演,還有很多老一輩的想法是女生不能繼承,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女生不得繼承,說真的現在賺錢不易,有錢可以分大家都想分,所以被繼承人(即所謂的財產擁有人)死亡之後,到底是誰可以繼承遺產(即所謂的繼承人),依民法的規定 ,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規定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由民法第1138條規定,可以知道繼承人是有順位的由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但是如果有例外的情形,就是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的部分,例如第一順位的有甲,乙,丙,丁四人,這四個人僅剩的爸爸A死亡前,甲已經先於爸爸A死亡,這個時候如果甲有子女的話於爸爸A死亡後,甲之子女同乙,丙,丁一樣都為繼承人,只是甲的子女只有繼承甲應繼承的部分,而不是與乙,丙,丁平均分配。(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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