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的時效從何時起算?」
在日常生活中,常會聽到有人用簽本票作為擔保,而本票在票據法上有規定其時效性,簡單的介紹如下
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本票有寫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三年。
- 本票沒有寫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三年

在日常生活中,常會聽到有人用簽本票作為擔保,而本票在票據法上有規定其時效性,簡單的介紹如下
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在接案的種類中,因為本身也是家事專科律師,所以很常被詢問有關家事案件的問題,那在有關於離婚的部分,一般民眾會不太懂用語,所以就什麼是贍養費,什麼是扶養費,簡單的介紹如下
關於贍養費,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因判決離婚才可以請求的,但是要具備一定的要件,並不是離婚一定可以請求,法條的規定如下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關於扶養費,是離婚後父母應盡的義務,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條的規定如下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對一般民眾而言
從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跟刑法一樣都是18歲為成年,以前很常被問到為什麼子女滿18歲父母還要負責任,那是因為修法前民法規定成年為20歲與刑事不同,現在施行後一般民眾不用在區分民刑法的規定了
對律師而言
多了全國執業的選項,所以今年開始可以全台跑透透,外島也行,歡迎來諮詢

從每天的時事報導,可以知道無照駕駛跟酒駕撞傷或撞死人層出不窮,一般人只知道會有刑事責任即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問題,而新聞通常不太會去報導這種情行有法律規定會加重其刑,而且還會加重至二分之一。更不會知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人死傷也會加重。當然重點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只是希望介紹此法律規定給大家認識,而能夠減少傷亡的發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上面的法條可以知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特別規定5種情形,致人死傷,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提醒汽車駕駛人是包含汽車跟機車,不要想說跟機車無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