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另一方不用付子女扶養費有沒有效?」
夫妻離婚時,因為要爭監護權的關係,雙方約定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不用付子女扶養費,有沒有效,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由上開法條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且該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養。故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所以若夫妻二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某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則不用負扶養費之情形,係屬無效。未獲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須付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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