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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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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個月都會有報導「恐怖情人」傷害事件,但實際上沒有報導的更多,那關於男女朋友關係可否聲請保護令部分,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特別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由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3條之1,被害人如果滿16歲,而遭另一半施以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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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柯毓榮律師

【時事新聞系列】「男女朋友關係可否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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