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天哥」、「阿KEN」、「毛仔」【或綽號「小毛」、「毛哥」】、「阿豪」、「阿龍」、「小忠」之成年男子(下稱「小林」、「天哥」、「阿KEN」、「毛仔」、「阿豪」、「阿龍」、「小忠」),經由相互介紹或網路聯繫,達成跨境組織詐欺犯罪集團之共同謀議,並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分別擔任集團之負責人、金主,或負責電信流之個資蒐集、提供教戰手冊、蒐集匯款所需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承租柬埔寨○○市000街00號民宅作為機房等任務,另向電信公司申租網路位址,經由網路取得聯繫及交換平臺登入之遠端操控,與上開電信流詐欺機房網路位址介接且加以管理,復以網路技術為所屬電信流詐欺機房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大陸地區電話,而非網路電話原號碼,以此詐術佯裝為大陸公部門致電以取信被害人。嗣葉向榮等18人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在柬埔寨○○市000街00號民宅機房內,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工方式,於該處擔任電話手,或擔任電話手兼電腦手、司機採買人員(參與時間、分工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負責接聽或撥打電話或採買物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
「阿龍」、「發哥」、「阿和」、「文哥」等成年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合組跨國詐欺集團。渠等先委由不詳姓名、年籍及住居所之成年人負責擔任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監管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在柬埔寨境內某不詳之處所設置詐欺機房,購置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室內電話機、閘道器、顯號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復與該不詳姓名、年籍及住居所之已成年人經網路取得聯繫,完成電信流詐欺機房網路位址之介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
(綽號「胖胖」,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與綽號「大哥」之年籍不詳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渠等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在柬埔寨茶膠省3號公路67公里處,設立詐騙集團機房,並建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GATEWAY)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且以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聘請周建羱在該處為詐騙集團成員採買、烹煮三餐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K.K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