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
第27條(債權憑證之發給)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從上面KK律師簡單說明就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對方沒有財產或是財產還了還不夠的時候,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K.K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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