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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形增建部分是獨立建築物?」
 
KK律師知道很多房屋都會二次施工,會有增建的部分,那沒申請當然是不合法的啦,不過本篇不是來討論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來討論在整棟房屋都是違建的時候(法律上專業用語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就是沒有所有權狀),因為沒有明確的所有權狀記載房子是誰的,而實務上創造了事實上處分權,通常這種情都很複雜,很多人在用,通常在用的人有些會做增建,那就會牽扯到增建要算一個新的獨立建築物,還是從物,以下從民法及民事實務見解規定,介紹如下:
 
 

 
 
民法
 

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

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如該增建部分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建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前,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而成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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