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
法院提出聲請。需要檢附那些文件?
(一)聲請狀。
(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四)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五)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他
(一)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
(二)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2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因監護人聲請,認有必要時,可延長陳報期間。(請參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
(三)監護人不可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如果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請參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
(四)如果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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