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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要向哪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法院都有一定的管轄,那正常情況下要向哪個法院提告。簡單介紹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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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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