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責不是開玩笑的」
臺灣吸食毒品的新聞層出不窮 ,但是吸食毒品的人對於將自己持有的毒品販賣給他人及幫忙運輸毒品的嚴重性,都是等到出事以後才知道,故本篇就 「 製造、運輸、毒品 」 及「意圖販賣毒品」法條,簡單介紹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開法條可知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至少也要面臨5年以上的刑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也是一年以上,所以勸各位毒品真的不要碰,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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