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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是否屬於遺產?」
 
 市面上保險百百種,但是要請求保險公司理賠還是有時效,法條怎麼規定呢?簡單介紹如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

 
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實務見解
 
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民國90年02月14日要旨:

主旨:釋示汽車交育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領取之特別補償,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請查照。說明:依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補償發第八九00五二七號函辦理。(財政部90.02.14.臺財保字第0八九00七三二四0號函)
 
 

 

由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可知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領取之特別補償,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所以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因受害人死亡而獲得請求補償之人所獲得之補償,不算入受害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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