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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累犯?加多重」
 
有前科的被告都很怕有累犯的情形,因為刑期會加重,那怎樣的情形才構成累犯,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規定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編註:
本條文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由刑法第47條可以知道要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才構成,並加重本刑至2分之1,但是因為釋字第775號的關係,該釋字認為不分情節皆加重2分之1,不符合憲法罪責相當性,所以這個部分以後要等立委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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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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