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__94674947.jpg

 


 

「妨害家庭-為什麼只有小三有事」

(現在已經除罪化了,保留原本文章僅供歷史紀錄)

 

為什麼新聞報導都只有小三被告刑事,而外遇的配偶沒被告呢?這是因為法條的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通姦罪規定(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通姦罪」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由刑法第245條可以知道,通姦罪需要提告才行,所以警察跟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然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的規定告小三後也會告到配偶,但是在於後段有特別規定對配偶撤告不及於小三,所以通常都是進入偵查後,元配就將外遇的配偶部分撤告,所以這就是新聞報導出來的通姦罪為什麼只有小三的原因啦(柯毓榮律師)

 


 

S__49487876.jpg

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依下列方式聯絡

柯毓榮律師

連絡電話: 0933-824781

聯絡時間 星期一至五 9:00-17:00

LINE ID : nisson123

EMAIL:  curitislawyer@gmail.com


 

部落格:https://beardear.pixnet.net/blog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其他相關文章

 

 
 
arrow
arrow

    柯毓榮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