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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為什麼只有小三有事」
(現在已經除罪化了,保留原本文章僅供歷史紀錄)
為什麼新聞報導都只有小三被告刑事,而外遇的配偶沒被告呢?這是因為法條的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通姦罪」規定(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通姦罪」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由刑法第245條可以知道,通姦罪需要提告才行,所以警察跟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然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的規定告小三後也會告到配偶,但是在於後段有特別規定對配偶撤告不及於小三,所以通常都是進入偵查後,元配就將外遇的配偶部分撤告,所以這就是新聞報導出來的通姦罪為什麼只有小三的原因啦(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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