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2 條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案件委託&法律諮詢&檢警陪偵 聯絡電話:0933824781 LINE: nisson123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柯毓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