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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一般民眾最有可能遇到的刑事案件,而且天天在發生,而發生車禍後,大多數的人都會選擇和解,那談和解的時候通常都會依據肇事責任比例去談,所以關於肇事責任部分有什麼依據可以參考,簡單介紹如下

1,初步的參考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 申請時間
  • 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申請方式
  • 臨櫃、郵寄、線上
  • 申請費用
  • 0元

2,鑑定意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 申請時間
  • 自己申請: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
  • 申請方式
  • 臨櫃、郵寄
  • 申請費用
  • 3000元

3.兩者的差別為何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僅作為參考,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是大多數法院認定肇責的依據,所以如果談和解時,雙方都對於肇事責任有意見,建議還是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因為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鑑定意見內容會有肇事主次因說明,這樣才比較好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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