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思覺失調不一定無罪」
 
 

 
 
刑法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從刑法第19條第1項KK律師簡單說明就是必須要被告在行為時已經無法辨識他的行為違法或者欠缺辨識能力,才會不罰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K.K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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