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安罪一定要有「直接」或「確定間接」之方式,不然不構成恐嚇罪」
KK律師最近的諮詢又被民眾問到:律師我認為我被對方恐嚇了,那只能說遇到民眾問恐嚇的問題,KK律師的經驗是一半以上都不構成恐嚇罪,因為構成恐嚇罪沒有那麼簡單,一般人的情感上對於恐嚇的認知,跟法律上所規定的恐嚇危安構成要件有一定的落差,因為刑法是最後的手段,而且法律看文字所規定的,並不代表不用在依據其他的實務進行判斷,所以KK律師就對於沒有寫在恐嚇危安罪(即恐嚇罪)上的其中一個實務見解,就是刑法恐嚇罪一定要有「直接」及「確定間接」之方式告訴當事人才算,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
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89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通知之方式,雖有「直接」及「確定間接」之方式;亦即,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為加害之通知及行為人將加害之旨通知第三人,並明示其轉知被害人。然而,如為「不確定間接」之方式,亦即,行為人將加害之旨通知第三人,而未明示其轉知被害人,自與刑法第305條之要件未合。
從上面KK律師簡單說明就是如果對方只是在外跟別人嚷嚷,嗆聲跟別人說,如果沒有直接跟本人說,或者要第三人明確的告訴本人,就沒有確定間接,那就不會構成恐嚇罪,所以KK律師雖然也可以理解民眾恐懼的心理,但是KK律師還常跟民眾說一句話刑法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所以也是很無奈
「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 」BY K.K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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