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外遇無敵?」
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後,當然引起很大的爭議,那在這種情形下,以後要怎麼辦呢,簡單介紹如下:
實務見解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限於通姦行為,倘配偶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亦足當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利意旨參照)。
其實筆者之前就有介紹侵害配偶權了,但是廢除通姦罪後,從執業的角度來看,侵害配偶權判的賠償金與元配所受到精神上的損害能否相符,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但是既然大法官做出這樣的解釋,那只能遵守囉,只能說祝福大家都能遇到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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