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本票才有效?」
 
簽發票據是日常中常見的交易行為,那本票怎樣才有效,依票據法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票據法規定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由票據法第120條可以知道本票除了最基本的發票人外至少要記載4款才有效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無條件擔任支付。

四、發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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