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詐欺或脅迫?撤銷意思表示?」
詐欺或脅迫用白話來說就是被騙或被威脅,那在這種情形下,所牽簽訂的契約等等得否撤銷,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規定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由民法第92條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是被騙或被威脅,所作的表示,那表達的人可以撤銷。那同樣的法律都會規定權利的行使期間,因為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爭取,如果自己沒有主張讓權利睡著了,法律就不會保護了,所以如果要主張民法第92條的規定需要在{發見}被騙或被威脅的一年內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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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