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後多久內要向保險公司請求?」
市面上保險百百種,但是要請求保險公司理賠還是有時效,法條怎麼規定呢?簡單介紹如下:
保險法規定
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由保險法第65條規定可知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二年內為之
另外注意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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