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口罩+哄抬價格會不會有罪?」
 
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現在大家瘋狂搶買口罩,甚至口罩價格可能有被哄抬,那有沒有法條可以遏止呢?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規定

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院臺經字第1090162918號
主旨: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院長蘇貞昌。
 

 

法務部新聞發布

 

囤積口罩、哄抬價格,應負刑責!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為加強防疫物資控管,確保數量充裕,行政院業於今(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而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為防止不肖廠商或店家於此防疫期間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造成民眾搶購及恐慌,本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即日起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法務部也藉此呼籲販售口罩之商家及通路業者,切勿貪圖蠅利,趁機囤積前揭口罩或哄抬價格,以免觸法。
另為有效執法,使染病民眾能確實遵守主管機關防疫指示,以減少疫情擴散之風險,法務部業已主動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染病不遵行指示、第63條散播疫情假訊息等刑罰規定之修法建議,草擬刪除「明知」之要件及增加疑似染病、並採危險犯體例修正成有傳染第三人之虞之要件,且加重散播或以傳播工具散播假訊息之刑責,送請行政院邀集該法主管機關共同研議,期能擴大保護層面及遏止疫情謠言。
防疫不分你我,尤以口罩是第一線防疫之重要物資,更是民眾自我防護之必需用品,政府將持續維持穩定供應需求,法務部並會加強查辦囤積口罩、哄抬價格之犯行,維護防疫物資正常流通,讓民眾能夠安心及放心。

轉載自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cp-21-126293-814cb-001.html?fbclid=IwAR3vzn_syCpMAPsH5wRy8kVe_BqKMTTVTKfhkNedoxz8Kqny4cRAkgWxp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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