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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趴趴走怎麼處罰?」

 

新聞報導有位台商明知道染病還趴趴走,法務部已經介入調查,那得了武漢肺炎還趴趴走,法律有什麼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第 62 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
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武漢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呼吸道疾病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個案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少數病人呼吸困難,胸部X光片呈雙肺浸潤性病灶。

2020年1月9日接獲中國大陸通知,病原體初步判定為新型冠狀病毒,已完成病毒全長基因定序,電子顯微鏡下亦呈典型冠狀病毒型態,該病毒不同於以往發現的人類冠狀病毒。冠狀病毒(CoV)為一群有外套膜之RNA病毒,外表為圓形,在電子顯微鏡下可看到類似皇冠的突起因此得名。除已知會感染人類的七種冠狀病毒以外,其他的動物宿主包括蝙蝠、豬、牛、火雞、貓、狗、雪貂等。並有零星的跨物種傳播報告。

引用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N6XvFa1YP9CXYdB0kNSA9A

 


 

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可知武漢肺炎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規定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所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如果台商明知自己有得武漢肺炎,又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導致傳染給別人,是會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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