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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諮詢過程中,如何拋棄繼承算是常見的問題,那曾經有民眾問說律師我已經拋棄了,為什麼我還有繼承到,後來經過了解後,該位民眾只是跟其他人說我不繼承,並沒有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所以當然沒有拋棄繼承,而且拋棄繼承也有時間的限制,這也是要注意的,所以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由上面民法第1174條可知,只有繼承人才可以拋棄,而且要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並要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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