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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法規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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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借款、工作機會,就會想要詢問刊登的人實際的狀況,很多時候會因此掉入陷阱遇到詐騙集團的人,詐騙集團的人就會以各種名義為由要求民眾提供存摺及金融卡,有些會宣稱美化帳戶或者說因為薪資需要薪轉帳戶所以要求民眾提供,而沒有常在看法律宣導的民眾就會因此受騙,而提供存摺及金融卡,後來民眾所提供的帳戶就遭詐騙集團作為欺騙他人而使用之人頭帳戶,而民眾的帳戶因此也會被列為警示帳戶,然後就會收到警局做筆錄之通知或者地檢署的開庭通知,所以千萬不要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給陌生人,以下就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給陌生人可能會有什麼責任,簡單介紹如下:

刑事責任部分

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 如果是提供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給詐騙集團的話,有可能就會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而加重詐欺罪最低刑期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沒有其他減刑事由或是緩刑,則必須入監服刑。而且提供銀行帳戶也會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所以千萬不要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給陌生人。
民事賠償部分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如果提供帳戶及金融卡給陌生人因此遭判刑的話,也會遭受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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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柯毓榮律師

【時事法規系列】「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給陌生人可能會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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