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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認識法規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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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民眾詢問法律問題時,車禍是非常常見的問題,那發生車禍如果有人受傷就會至少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就會有時效的問題。另外關於民事請求賠償部分也是會有時效的問題,簡單介紹如下

#刑事部分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發生車禍通常會涉及的部分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依照刑法第287條的規定須告訴乃論,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需要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6個月的時效,就是從上開法條而來。

#民事部分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關於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部分,會主張的部分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依民法第197條的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2年的時效,就是從上開法條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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