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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六個月以上看不到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即會面交往)」
 
最近新聞很紅的<義大利富商跨海爭女兒>案件,那通常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見不到未成年子女怎麼辦,可以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就是ㄧ般人所稱的探視權的部分,但是如果沒有提出離婚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如果小孩與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也是可以聲請,KK律師就家事事件法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家事事件法

第113條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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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 」BY K.K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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