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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屋或放火燒東西,有沒有罪?」
 
最近的時事新聞「疑不想上學國中生在家放火燒棉被客廳幾燒光、父母送醫」及「湯景華縱火奪6命確定逃死最高檢提非常上訴被駁回」都是有關火的犯罪,那放火燒屋或放火燒東西,會不會有罪呢?燒自己或燒別人的有差別嗎?如果不小心引發火災,就是刑法上的「失火」引發的火災,也會不會有罪呢?KK律師以下就對台灣刑法關於公共危險罪中有關火的部分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

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上面KK律師簡單說明有人使用跟沒有人使用的刑責有差別,然後火災所燒燬的標的也有差,放火跟失火都會吃上刑責

如果就算是燒自己或別人的小東西,如果會導致公共危險也是會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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