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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怎樣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份比較少的人如果發現公司有問題,想要檢查公司的財務或請求公司開會,如果公司不依正常程序辦理,又完全不理會少數股東,那少數股東怎麼辦?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KK律師簡單說明一下,基本上能主張少數股東權是持股最少要百分之三股份,而且要持續持有滿一年的股東才行,而可以請求公司董事會召開,如果因為公司的因素不召開,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許,以下就公司法第173條就少數股東權之規定,介紹如下:
 
 

 
 
公司法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什麼人不能當公司經理人?」https://beardear.pixnet.net/blog/post/35358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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