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不用付扶養費,有沒有內部分擔問題?」
夫妻離婚時,因為要爭監護權的關係,雙方約定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不用付子女扶養費,有沒有內部分擔問題,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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