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都一樣重」
別再傻傻地誤信錯誤的訊息,其實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都一樣重,簡單介紹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可以知道製造、運輸、販賣都是一樣的情節,不會有差別
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依下列方式聯絡
柯毓榮律師
連絡電話: 0933-824781
LINE ID : nisson123
EMAIL: curitislawyer@gmail.com
聯絡時間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至下午6:00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