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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離婚時,對於他方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規定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1030-1條是有關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其中夫妻離婚也是其中一項),可以做為請求的權利,筆者常說自己的權利自己要爭取,所以這條也有特別的2年及5年的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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