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構成恐嚇罪?」
筆者蠻常諮詢的時候,有當事人來說他被恐嚇,但是筆者聽一聽都覺得不行,所以就如何構成恐嚇,簡單介紹如下:
刑法規定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見解
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縱被害人心理狀態特別,不因而畏怖,仍不能不認為行為人已著手實行恐嚇取財犯行,自應成立該罪之未遂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刑法第305條可知必須以加害1.生命2.身體3.自由4.名譽5.財產的情況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才會構成。
再者,依實務見解恐嚇,必須使人生畏怖心(白話的來說就是很怕害),而害怕的程度,是一般人都一樣的感覺才算,不是自己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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