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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名義可以強制執行?」

一般人很常聽到查封,拍賣,但是在這之前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那聲請強制執行要憑什麼呢?簡單介紹如下:

 


 

強制執行法規定

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由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可以知道有6款事項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並不是隨便可以查封拍賣別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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