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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這麼簡單嗎?」

台灣離婚率現在居高不下,所以筆者很容易接到別人詢問離婚的問題,但是很多人聽完筆者的分析後,才發現原來離婚沒有這麼容易,那麼民法離婚的規定是什麼呢 ,簡單介紹如下:

 


 

民法規定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由上面的法條規定可以知道要嘛夫妻兩個人依民法第1049條都同意離婚,不然就是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的規定,或者是第2項重大事由而且還要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才可以裁判離婚,所以離婚並沒有想像中的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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