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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吸金?違反銀行法? 」
 
關於投資,筆者只能說高風險高報酬,但是如果有那種保證投資報酬率獲利幾趴的,且全額贖回的,基本上都是吸金詐騙,筆者很常跟當事人說,如果那麼好賺筆者早就去投資了,筆者就吸金違反銀行法部分,簡單介紹如下:
 

 

銀行法規定

 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29-1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可以知道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再依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所以通常吸金詐騙集團都是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的情形。所以也等同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故會依銀行法第125條論罪。又本罪為重罪,如果沒有特殊減刑條件,是需要入獄服刑的,奉勸讀者千萬別一時貪念而亂投資,因為筆者辦過的案件通常都是有投資的人拉著整個家族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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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毓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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