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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特殊原因,才可以申請延緩或停止入獄服刑」
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接在下就是等執行的通知,但是很多人收到入獄服刑通知時,都想要暫緩一下,如何申請延緩入獄,簡單介紹如下: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監獄行刑法規定
第11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由上開法條可以知道,可以申請延緩或停止入獄服刑的原因有上面那幾種,如果沒有的話就真的要入獄服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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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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